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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使用

    2020年9月18日
    东日本大地震及原子能灾害传承馆

    1 基本方针

    东日本大地震及原子能灾害传承馆(以下简称为“本馆”)认为合理使用并保护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了履行这个责任和义务,将按照以下方针妥善处理在本馆开展的事业中取得的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
    另外,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法人信息是指与实际存在的法人相关的信息,包括能够通过该信息中包含的记述等识别特定法人的信息(包括能够容易地与其他信息对照,由此能够识别特定法人的信息)。

    (1)关于遵守法令等

    本馆遵守本馆对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使用进行规定的章程及相关法令及县条例的规定。

    (2)关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取得、使用

    为了妥善顺利地运营业务,本馆将合理取得并使用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
    取得这些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时,通过合法公正的手段进行,在为妥善顺利地运营本馆业务所必要的使用目的(以下简称为“使用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参照“2.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3)关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安全性、正确性的确保

    为了防止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损毁或非法访问等,本馆采取必要措施,以对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进行妥善管理。
    另外,在达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努力使本馆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维持正确且最新的内容。

    (4)关于向第三方公开、提供

    除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情形之外,本馆不会为处理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事务目的以外之目的,在本馆内部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披露、提供。

    1. 基于法令等规定

    2. 本人同意

    3. 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安全,紧急且不得已

    4. 在出版、报道等公开的情况下,被认定没有非法侵害本人权利利益之虞

    5. 在本馆内使用、或提供给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被认定没有非法侵害本人的权利利益之虞

    6. 提供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有公益上的必要及其他特殊理由的情况下,被认定没有非法侵害本人的权利利益之虞

    (5)关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公开、订正等

    对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如果希望公开自己的信息,本馆在确认是当属本人提出的申请后,除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情形之外,将根据法令等努力迅速公开。

    1. 根据法令等的规定,无法向本人披露的情形公开

    2. 涉及与申请公开者以外(与经营事业的个人的该事业相关的信息除外)的个人信息,被认定为公开后会损害该个人的正当利益

    3. 涉及与法人及其他团体(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除外。以下简称为“法人等”)相关的信息或与经营该事业者的个人信息(涉及该事业的相关信息),被认定为公开后会损害法人等或该个人的权利、竞争上的地位及其他正当利益

    4. 是伴随指导、审核、诊断及其他对个人进行的评价或判断的事务或与事业相关的个人信息,公开后,有可能对该事务或事业的合理执行造成显著障碍之虞

    5. 本馆及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内部或相互间的审议、讨论或协商相关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披露公开后,有可能不当导致坦率的意见交换或决策的中立性受到损害,可能不当导致县民等之间产生混乱或者不正当地给予对特定的人造成利害影响

    6. 本馆及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事务或事业相关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披露公开后,在该事务或事业的性质上,可能会对该事务或事业的合理执行造成妨碍之虞

    7. 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开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公开后会损害该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

    8. 对于无法按照本馆规定的手续申请公开的情形况下(参照“3. 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披露、订正、停止使用、使用目的的通知等的手续”)或关于本馆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在本馆业务运营上必要的范围内进行订正、删除等应对。

    (6)关于整备体制

    本馆为了遵守对使用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所制定的法令、本馆的章程等,本馆以本馆的职员为对象实施必要的教育。

    本馆设置管理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负责人,并于此同时实施定期监查,致力于妥善管理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

    (7)改善措施

    如果有法令修改等情况,本馆将根据需要重新评估上述措施,致力于相应改善。本馆重新评估上述措施,决定修订本方针的情况下,将在本馆网页上通知修订后的内容。

    2 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馆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具体使用目的如下所示。

    在本馆开展的事业中,为了实施问卷、实施调查、实施/改善/开发服务、介绍服务、发送与服务相关的印刷品等、开展这些内容所需的电话、发送邮件及文件、其他联系、以不能无法确定本人的形式进行统计后公布信息、制作及分发印刷品等(其他在获得本人同意后公布信息、制作及分发印刷品等)、根据相关法令认为需要的业务、制定与推进福岛国际研究产业都市构想相关的政策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业务时,在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

    如果无需关于本馆提供的服务等的介绍,将根据本人的申请停止这些介绍。

    此外,此使用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服务”是指本馆事业中,有助于推进福岛国际研究产业都市构想的各种服务。

    3 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披露公开、订正、停止使用、通知使用目的的手续

    (1)关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公开

    本人可以请求本馆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本馆在收到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公开请求后,原则上在15天内决定是否披露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并通知申请者。但是,如有在事务上难以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可能延长其期间。

    另外,本馆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7款规定的“持有个人资料”以及与之相应的法人信息。

    (2)关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订正、追加、删除

    本人认为自己被公开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可以请求本馆进行订正、追加、删除(以下称为“订正等”) 。这种情况下,本馆将在业务运营上所需的范围内更正为正确内容。

    此外,如果采取了“订正等”措施,将向请求“订正等”者通知其内容,如果不采取“订正等”措施,将向请求“订正等”者通知其理由。

    (3)关于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停止使用、删除

    本人认为本馆违反法令,取得或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时,可以请求本馆停止使用或删除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以下简称为“停止使用等”) 。此时,本馆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在确认了违反事实时,将在法令等规定的范围内停止使用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等。

    此外,在停止使用的情况下等将向请求停止使用者等通知其内容,不停止使用的情况下等,本馆将向请求停止使用等者通知其理由。

    (4)关于通知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人希望确认自己的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时,可以向本馆请求通知个人信息及法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本馆将根据法令等迅速告知其使用目的。

    但是,本馆使用目的的通知对象仅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7款规定的“持有个人资料”以及与之同等的法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