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2020年9月18日
東日本大地震與核能災害傳承館
1 基本方針
東日本大地震與核能災害傳承館(以下簡稱「本館」。)認為適當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努力保護該資訊為重要的社會責任,為了善盡此責任,遵照下列方針,適當使用本館實施的事業中取得之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此外,個人資訊係指保護個人資訊的法律(以下簡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資訊;法人資訊係指實際存在的法人相關的資訊,能夠透過該資訊所包含的記述等,辨別特定法人的資訊(包含能夠輕易地和其他資訊進行比對,藉此辨別特定法人的資訊。)。
(1)關於遵守法令等
本館遵守制定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本館章程及相關法令,以及縣條例的規定。
(2)關於取得、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本館為了適當且順暢地營運業務,取得、使用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取得這些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時,透過合法且公正的方法進行,取得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在為了適當且順暢地營運本館業務所需之使用目的(以下簡稱「使用目的」。)的範圍內使用(參閱「2.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3)關於確保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安全性、正確性
本館為了防止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漏洩、滅失、毀損或不當存取,採取必要措施,適當管理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此外,在達成使用目的所需的範圍內,努力將本館持有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維持在正確且最新的內容。
(4)關於向第三者公開、提供
本館除了符合下列任一項的情況下之外,不會為了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事務之目的之外的目的,在本館內部使用,或者向第三者公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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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法令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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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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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個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安全,認為緊急且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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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出版、報導等而公諸於世的情況下,認為沒有不當侵害本人的權利利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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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館內使用,或者提供給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有相當理由的情況下,認為沒有不當侵害本人的權利利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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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有公益上之必要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認為沒有不當侵害本人的權利利益之虞
(5)關於公開、更正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關於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本人希望公開自己的資訊的情況下,本館確認是本人提出的申請之後,除了符合下列任一項的情況之外,基於法令等,努力迅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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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令等的規定,無法向本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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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除了公開申請者之外的個人相關的個人資訊(經營事業的個人的該事業相關的資訊除外。)之個人資訊,認為公開會損害該個人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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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法人等團體(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除外。以下簡稱「法人等」。)相關的資訊或經營事業的個人的該事業相關的資訊之個人情報,認為公開會損害法人等或該個人的權利、競争上的地位等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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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指導、審核、診斷等對個人的評價或判斷的事務或事業相關之個人資訊,公開有對該事務或事業的適當執行造成顯著妨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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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及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的內部或相互間的審議、討論或協議相關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公開有不當損及坦率交換意見或制定決策的中立性之虞,不當讓縣民等之間產生混亂之虞或不當給予特定人士利益,或者造成不利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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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或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進行的事務或事業相關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該事務或事業的性質上,公開有對適當完成該事務或事業造成妨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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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者的法定代理人進行公開申請的情況下,認為公開會損害該未成年者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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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遵照本館制定的手續,提出公開申請的情況下(參閱「3.公開、更正、停止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通知使用目的之手續」),或者本館持有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基於本人提出的申請,於本館營運業務上所需的範圍內,進行更正、刪除等。
(6)關於整備體制
本館為了遵守針對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所制定的法令、本館的章程等,以本館的職員為對象,進行必要的教育。
本館設置管理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負責人,並且定期實施監查,致力於適當管理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7)改善措施
本館隨著法令的修改等,必要時,重新檢視上述措施,致力於其改善。本館重新檢視上述的措施,修改本方針的情況下,於本館的網頁通知修改後的內容。
2 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本館持有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具體使用目的如下。
本館實施的事業中,為了實施問卷、實施調查、實施・改善・開發服務、導覽服務、寄送服務相關的印刷品等、實施上述內容而必須致電,寄送電子郵件及文件等通知、以無法特定本人的形式統計之後,公布資訊,製作及分發印刷品等(或者獲得本人的同意之後,公布資訊,製作及分發印刷品等)、進行依相關法令所需的業務、制定推動福島國際研究產業都市構想相關的政策等,進行附隨於上述內容的業務,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不需要本館提供服務相關的導覽的情況下,在收到本人提出的申請之後,停止這些導覽。
此外,此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服務」係指本館的事業中,有助於推動福島國際研究產業都市構想的各種服務。
3 公開、更正、停止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通知使用目的之手續
(1)關於公開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本人得請求本館公開自己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此情況下,本館收到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公開請求之後,原則上於15天內,決定是否公開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將其意旨告知請求公開者。但事務處理上有困難時、有其他正當理由時,可能延長其期間。
此外,本館的公開對象限定為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條第7項規定的「持有個人資料」及等同之的法人資訊。
(2)關於更正、新增、刪除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本人認為自己被公開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得請求本館更正、新增、刪除(以下簡稱「更正等」。)。此情況下,本館在營運業務上所需的範圍內,更正為正確的內容。
此外,進行更正等的情況下,本館會告知請求更正等的本人其內容;不進行更正等的情況下,本館會告知請求更正等的本人其理由。
(3)關於停止使用、刪除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本人認為本館違反法令,取得或使用自己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情況下,得請求本館停止使用或刪除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以下簡稱「停止使用等」。)。此情況下,本館會進行必要的調查,確認違反的事實時,在法令等規定的範圍內,停止使用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
此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本館會告知請求停止使用者其意旨,不停止使用的情況下,本館會告知請求停止使用者其理由。
(4)關於通知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本人希望確認自己的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使用目的的情況下,得請求本館通知個人資訊及法人資訊的使用目的。此情況下,本館會基於法令等,努力迅速通知其使用目的。
但本館通知使用目的的對象限定為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條第7項規定的「持有個人資料」及等同之的法人資訊。